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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吊车起重机租赁相关营业税务规定

作者: 来源:http://www.gzdccz.com/ 日期:2016-3-11 14:15:09 人气:1 评论:0 标签:

问:我有一辆大型吊车,专门帮各工程队吊工程前期所用的木材及钢材料等,应如何征营业税?是按服务业还是交通运输业?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提示:如果你只将广州吊车出租出去,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税率5%,如果您带人广州出租吊车(连司机带车一并雇用),是自己带人到建筑工地为其干搬运的活,应按“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征税,税率3%。

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无论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企业从事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按照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应区分两种情况,起重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起重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起重机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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